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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来信者,您于近日向我厅“厅长信箱”反映了宁乡县2011年八一等14座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没有公示建造师姓名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据查,宁乡县2011年八一等14座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已经公布了中标候选人建造师的姓名及证件号码,姓名及证件号码在公布中的下半部分。谢谢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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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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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湖南学子:
您好,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现在行政事业单位进人逢进必考。湖南省水利单位进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岗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由湖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请您关注湖南省公务员招考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须在人事编制网和湖南水利网发布公开招聘方案,请您关注上述网站。我们也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时间安排与您校就业处联系是。2012年湖南省水利厅所属企业暂没有进人计划。
湖南省水利厅人事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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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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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俊:
您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根据我厅《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派驻水库支队管理办法》(湘水政【2005】35号)文件的规定,水府庙支队是我厅水政监察总队的派出机构,受我厅委托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和协助水政监察总队开展在水府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保护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水库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事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调查取证、归档等事务;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
湖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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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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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湘潭县政协委员罗碧同志向“厅长信箱”反映:湘潭县锦石乡政府大院于1996年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开挖深井抽水至今,导致其他群众井水断流,房屋裂缝,曾向县水利局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省厅要求湘潭市水利局立即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锦石乡政府于1996年在政府院内打了一口生活用井,主要用于乡政府日常生活用水,不对外商业性质供水。井深约30~40米,井口直径约1.5~2米,安装管径5cm的一台抽水机,在乡政府办公楼建有2个蓄水池,蓄水能力为15立方米左右。乡政府现有工作人员和居住在大院内的家属共约150人,每日用水量约10吨左右。此水井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在乡政府前临街8间商业门面部分地方确实存在墙体和房屋地面轻微裂缝,其他地方的房屋没有出现裂缝,也没有发现水井周围及井底横洞走向范围出现明显的地质沉降现象,但造成有多家房屋裂缝是否因乡政府的打井取水造成,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考证。因为临街的8间门面是1992年建的,乡政府的井是1996年打的,到2008年房屋才出现裂缝,期间有近13年的时间房屋未出裂缝。此外,从走访的情况看,东风街的居民用水基本正常。
锦石乡东风街居民的饮水问题列入到了人畜饮水工程项目中,正在逐步实施。湘潭县水利局林局长并没有说过“政府打井不要办手续”此类的话。
来信人罗碧同志2008年自行筹措资金14万余元,拟筹建湘潭县锦石乡自来水厂,该项目得到了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潭县锦石乡自来水厂新建工程项目标准的批复》潭发改 (325)号文件的批准,并进行了立项、可研、环评、地勘、物探、水质检测等一系列工作,但项目由于资金、征地等原因未落实。
二、处理意见
1、来信人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其房屋是因锦石乡政府水井取水所致,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维权。
2、锦石乡政府10多年来一直依靠该水井维持正常的生活供水,目前人饮工程尚未建成,又没有其他水源可以替代,且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开裂是因乡政府打井取水造成的,因此立即停止从该井取水不切合实际。
3、湘潭市水利局已责成湘潭县水务局对湘潭县锦石乡政府水井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勘测,如果取水量是属应办理取水许可标准的,应依法依规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4、目前来信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拟建的自来水厂与人饮工程有相关联系,因而不同意用人饮工程经费对其自来水厂前期费用进行补助。如果来信人对此有不同的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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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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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宣真: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请您到当地水利局的行政审批窗口咨询,十五个工作日内会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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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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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飞同志:
您向我厅反映横板桥镇高龙桥村水利问题的来信收悉,相关厅领导十分重视,作了批示。我厅及时责成隆回县水务局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反馈了情况。现回复如下:
据调查了解,您村组上游有一处天然岩水,通过两座水坝引水灌溉组内60亩田,目前尚能灌溉30余亩,但下游河坝破损和渠道淤塞,且有因修建公路部分渠道被损毁,部分农田尚得不到有效灌溉。
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第一,因修建公路损毁的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建议向损毁单位衔接,要求其进行修复。第二,淤塞严重的渠道,建议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清淤。第三,下游破损河坝和上游河坝渠道上的泄洪闸,建议您村组织修复,并可县里申请资金补助。第四,解决高龙桥村全村灌溉的根本问题,建议您通过村级组织向县水务局反映,争取把您村的水利建设纳入县级相关的水利建设项目规划中,统筹安排。随着国家逐步对农村水利的重视,相信您所反映的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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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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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洋同志:
您好。您的 “关于公民在水库滩涂种植所必要的条件和手续” 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因此,水库滩涂在枯水期是完全可以利用的。但是,水库滩涂的开发种植,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一是需要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或报请有管辖权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不能妨碍水库蓄水和正常运用,不能种植林木及高秆作物。三是滩涂种植还应该考虑水库的调节特性,对于季调节或径流形水库,由于库水位频繁涨落,不适宜利用滩涂种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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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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